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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啟元年鑄泰昌錢。
2、兵部尚書王象乾,請鑄當十、當百、當千三等大錢,用龍文,略仿白金三品之制,於是兩京皆鑄大錢。
3、后有言大錢之弊者,詔兩京停鑄大錢,收大錢發(fā)局改鑄。
4、當是時,開局遍天下,重課錢息。
5、 崇禎元年,南京鑄本七萬九千馀兩,獲息銀三萬九千有奇;戶部鑄錢獲息銀二萬六千有奇。
6、其所鑄錢,皆以五十五文當銀一錢,計息取盈,工匠之賠補,行使之折閱,不堪命矣。
7、寶泉局銅本四十萬兩,舊例錢成還本太倉,次年再借,至是令永作鑄本。
8、三年,御史鐃京言:“鑄錢開局,本通行天下,今乃苦於無息,旋開旋罷,自南北兩局外,僅存湖廣、陜西、四川、云南及宣、密二鎮(zhèn)。
9、而所鑄之息,不盡歸朝廷,復苦無鑄本,蓋以買銅而非采銅也。
10、乞遵洪武初及永樂九年、嘉靖六年例,遣官各省鑄錢,采銅於產(chǎn)銅之地,置官吏駐兵,仿銀礦法,十取其三。
11、銅山之利,朝廷擅之,小民所采,仍予直以市。
12、”帝從之。
13、是時鑄廠并開,用銅益多,銅至益少。
14、南京戶部尚書鄭三俊請專官買銅。
15、戶部議原籍產(chǎn)銅之人駐鎮(zhèn)遠、荊、常銅鉛會集處,所謂采銅於產(chǎn)銅之地也。
16、帝俱從之。
17、既,又采絳、孟、垣曲、聞喜諸州縣銅鉛。
18、荊州抽分主事朱大受言:“荊州上接黔、蜀,下聯(lián)江、廣,商販銅鉛畢集,一年可以四鑄。
19、四鑄之息,兩倍於南,三倍於北。
20、”因陳便宜四事,即命大受專督之。
21、遂定錢式,每文重一錢,每千直銀一兩。
22、南都錢輕薄,屢旨嚴飭,乃定每文重八分。
23、初,嘉靖錢最工,隆、萬錢加重半銖,自啟、禎新鑄出,舊錢悉棄置。
24、然日以惡薄,大半雜鉛砂,百不盈寸,捽擲輒破碎。
25、末年敕鑄當五錢,不及鑄而明亡。
26、 初制,歷代錢與制錢通行。
27、自神宗初,從僉都御史龐尚鵬議,古錢止許行民間,輸稅贖罪俱用制錢。
28、啟、禎時廣鑄錢,始括古錢以充廢銅,民間市易亦擯不用矣。
29、莊烈帝初即位,御平臺召對,給事中黃承昊疏有銷古錢之語。
30、大學士劉鴻訓言:“北方皆用古錢,若驟廢之,於民不便。
31、”帝以為然。
32、既而以御史王燮言,收銷舊錢,但行新錢,於是古錢銷毀頓盡。
33、蓋自隋世盡銷古錢,至是凡再見云。
34、 鈔法自弘、正間廢,天啟時,給事中惠世揚復請造行。
35、崇禎末,有蔣臣者申其說,擢為戶部司務。
36、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終不可行而止。
37、 坑冶之課,金銀、銅鐵、鉛汞、朱砂、青綠,而金銀礦最為民害。
38、徐達下山東,近臣請開銀場。
39、太祖謂銀場之弊,利於官者少,損於民者多,不可開。
40、其后有請開陜州銀礦者,帝曰:“土地所產(chǎn),有時而窮。
41、歲課成額,徵銀無已。
42、言利之臣,皆戕民之賊也。
43、”臨淄丞乞發(fā)山海之藏以通寶路,帝黜之。
44、成祖斥河池民言采礦者。
45、仁、宣仍世禁止,填番禺坑洞,罷嵩縣白泥溝發(fā)礦。
46、然福建尤溪縣銀屏山銀場局爐冶四十二座,始於洪武十九年。
47、浙江溫、處、麗水、平陽等七縣,亦有場局。
48、歲課皆二千馀兩。
49、 永樂間,開陜西商縣鳳皇山銀坑八所。
50、遣官湖廣、貴州采辦金銀課,復遣中官、御史往核之。
51、又開福建浦城縣馬鞍等坑三所,設貴州太平溪、交址宣光鎮(zhèn)金場局,葛容溪銀場局,云南大理銀冶。
52、其不產(chǎn)金銀者,亦屢有革罷。
53、而福建歲額增至三萬馀兩,浙江增至八萬馀。
54、宣宗初,頗減福建課,其后增至四萬馀,而浙江亦增至九萬馀。
55、英宗下詔封坑穴,撤閘辦官,民大蘇息,而歲額未除。
56、歲辦,皆洪武舊額也。
57、閘辦者,永、宣所新增也。
58、既而禁革永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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