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女性晚育年齡,晚育年齡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沒有晚婚年齡的規(guī)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4、擴展資料: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5、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6、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7、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8、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9、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
10、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11、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12、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13、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14、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15、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6、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7、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18、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19、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0、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21、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22、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標簽: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