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火耗歸公執(zhí)行了多久,火耗歸公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清雍正間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給的重要措施。
2、清初承明舊制,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5兩。
3、州縣官員不能借以維持生活。
4、于是有所謂“火耗”。
5、火耗又稱“耗羨”、“羨余”是正稅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稅,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稅時加征銀兩。
6、雍正二年(1724)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于俸銀之外,增給養(yǎng)廉銀。
7、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
8、耗羨歸公后,作為政府正常稅收,統一征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yǎng)廉。
9、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稅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有積極作用。
10、但州縣官于額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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