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4號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第三十八條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
2、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二)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五)專業(yè)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yè)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
3、第三十九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4、第四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5、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6、第四十一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jīng)驗的專業(yè)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
7、第四十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人員應當編寫協(xié)商情況記錄,主要內容包括:(一)依據(jù)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進行公示的,公示情況說明;(二)協(xié)商日期和地點,采購人員名單;(三)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說明;(四)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
8、協(xié)商情況記錄應當由采購全體人員簽字認可。
9、對記錄有異議的采購人員,應當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
10、采購人員拒絕在記錄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
11、第四十三條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guī)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二)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三)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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