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huán)節(jié),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zhì)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huán)節(jié),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zhì)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價值表現(xiàn)在:一是有利于貫徹刑事訴訟原則。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變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訴訟原則,而是要切實發(fā)揮審判程序應有的終局裁斷功能及其對審前程序的制約引導功能,糾正公檢法三機關“配合有余、制約不足”之偏,糾正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格局之偏,防止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起訴、審判程序,造成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二是有利于統(tǒng)一司法審判標準。通過確立在訴訟全過程實行以司法審判標準為中心,明確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否達到法定標準,不是由哪個人或哪個部門說了算,而是最終通過公開、公正的審判加以檢驗和確認。三是有利于強化政法機關整體工作理念。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有助于政法機關牢固樹立人民主體、權利本位、公權法定、權責統(tǒng)一、監(jiān)督制約、法律至上、公平正義等理念,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現(xiàn)司法公正提供更為堅實的理論基礎。
標簽: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