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類比論證和比喻論證,類比論證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類比證論是一種通過已知事物(或事例)與跟它有某些相同特點的事物(或事例)進行比較類推從而證明論點的論證方法。
2、其中,“相同特點”是這種論證方法能夠成立的前提,沒有它,就無法進行類推;“比較類推”是這種論證方法的根本標志,沒有這個推理過程,就達不到證明論點的目的;“已知事物”是這種論證方法的一個重要條件,它是為所要論述的主體事物服務(wù)的客體事物,沒有這個條件,不能使類推的道理明顯化,不易為讀者接受,在某些情況下也不能達到證明論點的目的。
3、這種論證方法通過客體事物與主體事物相同特點的比較,把客體事物的性質(zhì)類推到主體事物上,由此揭示出主體事物具有客體事物同樣的性質(zhì),從而達到證明論點的目的。
4、《鄒忌諷齊王納諫》中,作者把鄒忌受到不切實際的贊美即受蒙蔽的這一性質(zhì)類推到了齊王的身上,生動地證明了“王之蔽甚矣”這一論點。
5、由此可見,客體事物在論證中起著印證主體事物所具有的某些性質(zhì),進而證明論點的作用。
6、所以,實質(zhì)上是一些特殊的論據(jù)。
7、 類比論證法在表現(xiàn)形式上,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8、從主、客體事例的數(shù)量看,在同一論證過程中,主體事例只能是一個,而客體事例則不受限制,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幾個。
9、如《察今》里就有“荊人涉雍”、“刻舟求劍”、“投嬰于江”這三個客體事例,每一個客體事例后面都有一段比較類推的文字,起著反復論證反復強調(diào)的作用,從而形象地揭露了“今世之主”一成不變地“法先王之法”的荒謬。
10、客體事例的來源,可以是生活中的真實事例,也可以是假設(shè)的事例;可以是一個包含科學原理的事例,如《晏子使楚》中的因水土不同而橘變?yōu)殍?,也可以是寓言故事,如《察今》中的三個事例;還可以是成語典故,如《善于建設(shè)一個新世界》中的濫竽充數(shù)。
11、在同一論證過程中,主體事物與客體事物之間的相同特點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許多個。
12、如《察今》,主體事例“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與它的三個客體事例之間,就只有“主觀的做法不適應(yīng)客觀的變化”這一個相同的特點;而《鄒忌諷齊王納諫》中,主體事物齊王與客體事物鄒忌之間,在宮婦左右、朝廷之臣,四境之內(nèi)對齊王的態(tài)度及妻、妾、客對鄒忌的態(tài)度上,均表現(xiàn)為“私”“畏”“有求”這三個方面的相同特點。
13、相同的特點越多,主體事物就越具有客體事物的性質(zhì),越能暴露主體事物的本質(zhì)。
14、類比論證法在實際運用中也存在著不同的情況,有的通篇都用這一種論證方法,類比到底,如《鄒忌諷齊王納諫》;有的只在文章的某一部分運用這種論證方法,并把它與其他論證方法結(jié)合起來運用,如《公諫》就是把類比論證與演繹推理結(jié)合起來運用的。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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