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你提供的材料不是很能詳細,下列材料供參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3、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zhèn)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4、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fā)包方。
5、承包方不交回的,發(fā)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6、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7、以及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8、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9、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10、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11、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2、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是有義務幫助調解的。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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