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根據ucp600的解釋如信用證條款,UCP600項下的信用證原則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用證(Letter of Credit,L/C)是進口方所在地銀行,根據進口放的申請和擔保,對出口方開出的一種信涵式的憑證.它通過出口方所在地銀行,通知出口方,由開證行負責在出口方交付信用證規(guī)定的各種裝運單據時,支付所有貨款. 信用證的特點:信用證的特點是"一個原則,兩個憑證"."一個原則"就是嚴格相符的原則,"兩個憑證"就是指銀行只憑信用證.不問合同,只憑單據,不管貨物.1: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開證行支付方式是右由銀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證,所以作為一種銀行保證文件的信用證,開證行對之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2:信用證是一項自足的文件開證申請書是依據買賣合同的內容提出的,因此,信用證與合同有一定的邏輯關系.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為的另一中契約,開證銀行和參與信用證業(yè)務的其他銀行只按信用證的規(guī)定辦事,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基于信用證與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信用證條款的改變并不代表合同條款有類似的修改.3信用證是一項純單據文件在信用證業(yè)務中,銀行只審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重要收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責任.進口人也應接受單據并想開證行付款贖單.而具體貨物的完好與否,則與銀行無關.進口方可憑有關的單據和合同想責任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信用證的種類:根據信用證的性質,期限,流通方式等特點加以劃分,常見的信用證形式有以下幾種1 不可撤消的信用證(Lrrevocable L/C)不可撤消的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消.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的義務.2 可撤消的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開出可撤消的信用證后,不必征得受益人和有關當事人的同意,有權隨時撤消和修改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收益人的收款沒有保障,對出口人極為不利,因此實際業(yè)務中,受益人一般不接受這種信用證.信用證中應清楚地表明是可撤消的或不可撤消的.不做該種表明的信用證均視作不可撤消信用證.3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保兌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對開證行的付款承諾再次進行保證的信用證.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叫做保兌銀行.4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L/C)跟單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憑單匯票或單據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國際貿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證大都是跟單信用證.5 既期信用證(Sight L/C)既期信用證是指信用證內規(guī)定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單據,開證行或付款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既期信用證是單到付款,其特點的是出口人收匯迅速,安全,所以在國際貿易中大多數出口商都愿意采用這種信用證.6 遠期信用證(Usance L/C)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在信用證中保證.在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付款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又可分為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 ) ,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 )和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7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被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轉讓行),或在自由議付信號用證 下被特別授權的轉讓行,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交給一個或幾個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8 循環(huán)信用證( Revolving Credit )循環(huán)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時間內使用了規(guī)定的金額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來的金額,直至達到規(guī)定的時間,次數或金額為止的信用證.9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 )對開信用證是指交易的雙方都對其進口部分以對方為受益人所開立的信用證10 背對背信用證(Rack to Back Credit )對背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近似的新證給實際供貨人,這另開的新證稱為對背信用證信用證的風險與防范:對于軟條款的判斷,國際社會并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
2、所謂的軟條款是相對于“硬”條款而言的。
3、信用證是銀行承諾憑一定的條件付款的文件。
4、在信用證交易中,銀行僅處理單據而不處理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
5、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銀行就將付款。
6、銀行是否付款取決于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因此出口商是否獲得款項取決于他是否滿足信用證條款的要求。
7、并且按照交易的正常做法,出口商是能夠控制其行為是否滿足信用證條款的要求的。
8、對于出口商能夠控制其行為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就是相對于軟條款而言的“硬條款”。
9、因此軟條款就是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將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
10、所以說,軟條款信用證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賦予了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單方面撤銷付款責任的主動權。
11、實踐中,比較常見的軟條款主要有:信用證暫時不生效,何時生效由銀行另行通知。
12、信用證規(guī)定必須由申請人或其指定的簽字人驗貨并簽署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才能付款或生效。
13、信用證對銀行的付款、承兌行為規(guī)定了若干前提條件,如貨物清關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銀行的款項才支付等。
14、有關運輸事項如船名、裝船日期、裝卸港等須以申請人修改后的通知為準。
15、信用證前后條款互相矛盾,受益人無論如何也作不到單單一致。
16、實踐中,由于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和經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對于其他當事人而言,屬于軟條款,對于另一當事人就不是軟條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條款。
17、因此,判斷何謂軟條款,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和做法予以判斷,而不能簡單地下結論。
18、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軟條款現象,也只是作為一種判斷之參考。
19、總之,對于何謂軟條款,是需要根據個案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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