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證期間是什么意思,保證期間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擔保法》第17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4、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5、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6、《擔保法》第18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7、 《擔保法》第19條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8、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9、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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