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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最后托收(銀行承兌匯票最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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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工商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銀行承兌匯票管理,有效防范風險,促進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票據(jù)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2、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承兌申請人簽發(fā)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商業(yè)匯票。

3、 第三條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必須以商品交易為基礎,嚴禁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

4、 第四條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5、 第五條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的分支機構必須經上級機構授權,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毓茌犘袌髠洹?/p>

6、未經授權不得辦理該項業(yè)務。

7、 第二章 承兌申請 第六條 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客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三)近兩年在我行無不良貸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8、 第七條 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承兌申請人應向開戶行提交下列資料: (一)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主要包括匯票金額、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兌申請人承諾匯票到期無條件兌付票款等內容;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上年度和當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xiàn)金流量表;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稅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 (五)按規(guī)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提交保證人有關資料(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執(zhí)照復印件,當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xiàn)金流量表)或抵(質)押物的有關資料(包括權屬證明、評估報告等); (六)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9、 第三章 保證金和擔保 第八條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應按照客戶信用等級收取保證金。

10、AA級(含)以上客戶可免收保證金;AA-級客戶收取匯票金額10%(含)以上的保證金;A+、A級客戶收取匯票金額30%(含)以上的保證金;A-級客戶收取匯票金額50%(含)以上的保證金; BBB級(含)以下客戶收取100%的保證金。

11、 經一級(直屬)分行批準,對AA-級客戶可免收保證金,對A+、A、A-級客戶可酌情減收保證金,但減收額最多不得超過應收額的一半。

12、 對未評級客戶按總行有關規(guī)定比照相應信用等級收取保證金。

13、 第九條 AA級(含)以上客戶可免予提供擔保。

14、AA-級(含)以下、A-級(含)以上客戶按規(guī)定比例繳存保證金以后的差額部分,應當提供足額有效的擔保(抵押、質押或保證)。

15、抵(質)押物應具有穩(wěn)定的價值和較強的變現(xiàn)能力;保證人的信用等級必須在A級(含)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記錄。

16、但對現(xiàn)金流量充足、穩(wěn)定,對我行綜合貢獻度大,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客戶,經一級(直屬)分行批準,可免除保證金之外差額部分的擔保。

17、 對能夠提供符合總行規(guī)定的低風險擔保的客戶,可免收保證金。

18、 第十條 免收保證金和(或)免除擔保的客戶,要承諾不以其有效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押和對外提供保證,或在辦理抵(質)押及對外提供保證之前征得承兌銀行的同意,但總行批準的大型優(yōu)質客戶除外。

19、 第十一條 經一級(直屬)分行特殊批準減免保證金和/或免除保證金之外差額部分擔保的,必須及時逐戶逐筆報總行備案。

20、 第十二條 對經常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客戶,可根據(jù)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內的最高承兌限額,并辦理最高額擔保。

21、在限額內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可不再逐筆辦理擔保,保證金可按規(guī)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筆收取。

22、 第四章 審查、審批和承兌 第十三條 承兌行信貸部門負責受理客戶申請,并對承兌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

23、審查內容包括: (一)承兌申請人的合法資格; (二)該筆業(yè)務是否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 (三)該筆業(yè)務是否控制在授信額度內; (四)承兌申請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現(xiàn)金流量; (五)承兌申請人的信譽狀況,近兩年是否有不良記錄; (六)對按規(guī)定需要提供擔保的,審查承兌申請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擔保;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24、 第十四條 經審查同意后,信貸部門將《銀行承兌匯票申請審批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審查報告等按審批權限報有權人審批。

25、 第十五條 承兌審批權集中于二級分行(含)以上機構。

26、一級(直屬)分行的單筆審批權限按照法人授權規(guī)定執(zhí)行,二級分行的審批權限由一級分行在轉授權時確定。

27、 對能夠提供100%保證金或符合總行規(guī)定的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可轉授權開戶行直接辦理。

28、 第十六條 經審批同意后,信貸部門根據(jù)審批意見與承兌申請人及保證人簽訂《銀行承兌協(xié)議》和相關的擔保合同,對需要辦理登記、轉移占有或設質背書轉讓的,應及時辦妥有關手續(xù),同時書面通知會計結算部門,并轉交相關材料及其清單。

29、 第十七條 會計結算部門收到信貸部門書面通知和相關材料后,對《銀行承兌協(xié)議》、商品交易合同復印件、保證金進賬單和匯票中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出票人的簽章 是否符合規(guī)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等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向承兌申請人收取保證金和承兌手續(xù)費,按照《支付結算辦法》規(guī)定辦理有關承兌手續(xù)。

30、 第十八條 會計結算部門辦理承兌后,應于當日將承兌情況準確記入有關科目。

31、客戶提供抵(質)押的,應及時登記有關登記簿和表外科目。

32、 第十九條 已實現(xiàn)信貸綜合管理系統(tǒng)與綜合業(yè)務系統(tǒng)掛接的分行應通過系統(tǒng)中的審批流程完成有關操作。

33、 第五章 保證金管理 第二十條 會計結算部門應按規(guī)定在“231006——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科目下以匯票為單位逐筆開立子賬戶(不需要交存保證金的除外)。

34、對在最高承兌限額內一次性交存保證金的,可以按戶設立一個賬戶。

35、 第二十一條 保證金專戶必須實行封閉管理,用于支付對應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

36、嚴禁發(fā)生保證金專戶與客戶結算戶串用、各子賬戶之間相互挪用等行為;不得提前支取保證金。

37、 第二十二條 實行保證金集中管理 (一)各行可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存放行與承兌行相分離的適當方式,可以采取將保證金由二級分行會計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也可由二級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規(guī)范的通匯機構作為保證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但該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

38、 (二)承兌行在向二級分行會計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匯機構劃轉保證金時,應同時提供對應的審批書、承兌協(xié)議及保證金進賬單。

39、 (三)保證金移存、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3日保證金及利息轉回承兌行等資金往來,一律通過轄內往來的方式進行劃轉,不得交由客戶辦理。

40、 (四)會計核算中心應按承兌行分別設置臺賬,繳存會計核算中心的保證金仍作為承兌行存款指標進行考核。

41、 六章 檢查及到、逾期處理 第二十三條 銀行承兌匯票簽發(fā)后,承兌行應加強跟蹤檢查,實行管戶信貸員責任制,主要檢查可能影響客戶到期兌付能力的事項; (一)是否按申請用途使用銀行承兌匯票; (二)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是否正常; (三)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兌協(xié)議要求存足兌付款項; (四)資金流向和銷貨款歸行情況是否正常; (五)保證人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抵(質)押物權屬和價值等有無重大變化; (六)其他可能影響承兌申請人到期兌付能力的事項。

42、 第二十四條 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10日,信貸部門應通知客戶將票款足額存入其賬戶用以付款。

43、 第二十五條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客戶未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行收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和匯票,經審核無誤后,應無條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據(jù)承兌協(xié)議的約定,從承兌申請人保證金專戶和其他存款賬戶扣款,不足部分由銀行墊付。

44、同時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墊付款項轉入“159001——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科目,按照有關規(guī)定計收利息; (二)就墊付款項向承兌申請人進行催收; (三)及時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盡量減少墊款損失; (四)經催收和追償仍無法收回墊款的,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及時采取包括訴訟在內的多種手段進行轉化處理。

45、 第二十六條 發(fā)生銀行承兌匯票墊款后,信貸部門必須將其納入不良貸款考核范圍,制定清收計劃,落實清收責任。

46、 第七章 授信管理和總量控制 第二十七條 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納入客戶統(tǒng)一授信管理。

47、 客戶的銀行承兌匯票余額應控制在其上年銷售收入的10%以內,經一級(直屬)分行批準,可以放寬到20%。

48、對能夠提供低風險擔保的客戶,可不受此規(guī)定限制。

49、 第二十八條 總行對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實行總量控制,并分別核定各一級(直屬)分行承兌總量。

50、各一級(直屬)分行相應核定轄內分支機構的承兌總量。

51、各分支機構應在上級行核定的承兌總量內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未經批準不得突破。

52、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信貸部門應在信貸綜合管理系統(tǒng)中全面、及時、真實地記錄承兌匯票的受理、審批、保證金收取、擔保、承兌、付款、墊款以及清收等有關情況,實時監(jiān)測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的風險敞口,并按月進行統(tǒng)計、分析和通報。

53、 第三十條 建立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檔案,主要包括客戶提交審查的相關資料、申請審批書、商品交易合同或發(fā)票、承兌協(xié)議及相關擔保合同、保證金進賬單、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到期償還記錄、墊付及清收記錄等。

54、第三十一條 空白銀行承兌匯票憑證由二級分行會計結算部門集中管理。

55、對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量較大、管理較好的縣級支行,經一級(直屬)分行批準,二級分行會計結算部門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銀行承兌匯票憑證并予以登記。

56、支行會計部門憑有權簽字人簽字同意的申請審批書和承兌協(xié)議,按份出售給客戶,并逐份登記。

57、二級分行與所屬行處之間、客戶與經辦行之間要建立嚴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銀行承兌匯票憑證丟失。

58、 第九章 部門職責 第三十二條 為加強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各有關部門既要各負其責,又要密切合作。

59、 (一)計劃財務部門負責核定、控制和調整銀行承兌匯票總量指標。

60、 (二)信貸部門負責受理客戶提出的銀行承兌匯票申請并進行調查和審查;辦理擔保手續(xù);根據(jù)審批意見簽訂承兌協(xié)議;承兌后的跟蹤檢查;清收匯票墊付款項。

61、 (三)會計結算部門負責保管銀行承兌匯票空白憑證和匯票專用章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會計核算手續(xù);保證金管理;及時扣劃到期匯票款項;將墊款情況和根據(jù)協(xié)議扣收情況及時通知信貸部門。

62、 (四)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對經催收和追償仍不能支付票款的承兌申請人及保證人依法提起訴訟。

63、 (五)管理信息部門負責及時、準確地統(tǒng)計和報送會計、信貸部門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有關數(shù)據(jù)。

64、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要嚴格按照總行稽核處罰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65、 (一)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 (二)滾動簽發(fā)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 (三)未按規(guī)定收取保證金; (四)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證金; (五)未按規(guī)定辦理擔保手續(xù); (六)越權或變相越權審批; (七)超過對客戶的授信額度辦理銀行承兌匯票; (八)超過上級行核定的承兌總量辦理銀行承兌匯票; (九)未按規(guī)定進行承兌后跟蹤檢查; (十)發(fā)放貸款置換銀行承兌匯票墊款; (十一)不及時入賬或違反會計操作規(guī)程,亂用科目,故意瞞報、篡改經營數(shù)據(jù);(十二)因主觀原因造成墊款損失; (十三)其他違規(guī)行為。

66、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調減承兌總量指標、上收承兌審批權限直至停辦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等處罰。

67、 (一)有第三十三條所列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 (二)墊款金額較大、墊付率超過總行規(guī)定的風險控制線的; (三)違反印、押、證管理規(guī)定,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內未予整改的; (四)違規(guī)承兌造成重大風險,以及利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經濟犯罪的; (五)空白銀行承兌匯票憑證、銀行匯票專用章 發(fā)生丟失或被盜等重大結算事故的。

68、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對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按照《中國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質量五級分類管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提取風險撥備。

69、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70、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71、原《中國工商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辦法》(工銀發(fā)〔2001〕169號)同時廢止。

72、其他相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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