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產共有人一方死亡,房產共有人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一、關于共有人的資格 一般來說,房屋產權證中所列共有人與所有權人(戶主)對該房屋產權應該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且這種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但在審判實踐中,有些案件當事人往往會對私有房屋產權證中所列的共有人究竟對該房是否享有一定的所有權發(fā)生分歧。
3、 例如:在離婚案件中對私房進行分割時,當事人以前在辦理產權證時往往將產權證上共有人欄目中填上未成年子女或雖已成年但無收入來源或建房時未成年的子女的名字。
4、當家庭破裂需對該房產進行分割時,有的一方當事人或其親屬往往會因自己的利益(特別是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提出子女也是房屋的共有人,應受到法律保護,而另一方當事人則認為子女沒有投資建房或購房,不應分房而予以反對。
5、在用房產抵押借款的案件中,當事人本來是以整幢房屋的價值進行抵押借款的。
6、當無力還款,債權人要求對抵押的房屋進行處理時,該房的抵押人就以該房的共有人沒有借款,且對該房享有一定的產權為由(有的共有人還是未成年人,不應享有產權),不同意對整棟房屋進行處理,從而造成案件執(zhí)行上的困難,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
7、 二、產生此類糾紛的原因 1.頒證機關人員自身的業(yè)務素質較差和對相關的法律知識認知不夠。
8、他們往往混淆了房屋的所有權、繼承權、贈與行為及共有權等法律概念。
9、在發(fā)放產權證時,只要該房屋的主要家庭人員意見一致,家庭的其他成員都列為該房產權共有人,由此造成了上述后果。
10、從法律上而言,家庭成員并不完全都是房屋產權的共有人。
11、只有建房時的出資人(夫妻之間不管誰出資,依法都是出資人)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和共有人。
12、至于其他未出資的家庭成員是否享有共有權而列入共有人,應該查清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贈與行為或因繼承事實的發(fā)生而獲得房產權,否則,不應將他們列為共有人。
13、 2.房產證登記人受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較深,對相關法律知識了解較少也是產生此類矛盾的原因之一。
14、有的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房產遲早要留給子女,只要自己的子女在產權證上有名字就行,以至埋下糾紛的種子。
15、 三、處理此類糾紛的幾點意見 1.在離婚案件中,涉及處分私有房產時,若房產證上將子女列入了共有人,應查明子女是否確有共有人資格,實事求是地處分房產。
16、若產權證的共有人對房屋不享有共有權,就不應參加房屋產權的分割,應將有關的法律知識對當事人宣講清楚。
17、 2.要針對已發(fā)生的問題,結合具體的案件,對頒發(fā)產權證的單位提出司法建議。
18、建議他們今后頒證時,注意不要將不享有產權的家庭成員隨便列為共有人。
19、 3.對因共有人資格問題已產生的產權糾紛矛盾,可建議當事人向頒證機關申請重新調查核實,如確實有誤,頒證機關應依法收回原產權證,重新頒發(fā)新證。
20、若頒證機關不作為,當事人可提起行政訴訟。
21、 (作者單位: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標簽: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與本網站立場無關。財經信息僅供讀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